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民初5462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体义,公司社长。
委托代理人:尚显达、郭馥菡,系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高 静
人民陪审员 马群跃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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