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深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3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666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江北大道15号恒大绿洲花园沿街商铺S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FWH1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深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深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2808.55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四会市人民法院辖区内,四会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宜将本案指定四会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由四会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