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692号
原告: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住所地临清市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81MA3LY1C1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15号恒大绿洲花园沿街商铺S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FWH1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深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3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666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裕安一路3016号尚都1栋二层2A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W5M2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一期9号楼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XQCF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与被告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5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5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