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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松某某*机械加工部、某某之昊商贸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896号 原告: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营业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松*****。 经营者:***,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深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与被告***之昊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