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802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34。
被告:袁某1,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新舍。公民身份号码:360××××××××××××51X。
被告:广东省珠海航道事务中心,住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061T。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0。
法定代表人:关某1。
被告:珠海市宇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NE4L9H。
法定代表人:袁某1。
被告:珠海德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泰明湾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5F。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诉被告袁某1、广东省珠海航道事务中心、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宇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德矩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