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洲,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梓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山钢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389号银领国际小区1号楼1单元1214户。
法定代表人:陈爱珠,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颜云召,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53号颐中银街二期2403户。
法定代表人:余吓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山钢航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颜云召、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一
法官助理李训民
书记员肖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