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洲,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梓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山钢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389号银领国际小区1号楼1单元1214户。

法定代表人:陈爱珠,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颜云召,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53号颐中银街二期2403户。

法定代表人:余吓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山钢航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颜云召、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一

法官助理李训民

书记员肖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