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32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与化工路交叉口乐丁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796389H。 法定代表人:**花,任公司经理。 被告:长葛市南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长葛市南席镇长兴大道**会信用代码:11411082005756552T。 负责人:**,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凡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长葛市南席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1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需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被告1、被告2承包了被告3的门面房改造升级工程,现工程早已完工并验收投入使用,可我找被告协商并多次催要改款,被告互相推诿扯皮,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格式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而且没有竣工验收。被告2是否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