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色测绘院有限公司

北京天泰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色测绘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5720号
原告:北京天泰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4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76938536F。
法定代表人:屈娜。
被告:北京京民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4号楼1层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9810512A。
法定代表人:邢洪琴。
被告:北京中色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院四区8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9986064N。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泰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民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色测绘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泰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泰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赵文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