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与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1856号
原告:***,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朱伽林,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