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371号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朱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帅,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清逸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31-4-6-2号。
法定代表人:方升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清逸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运佳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