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131号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朱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南,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佳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