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692号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朱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楠,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海顿,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贾强图书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东城商务区3号楼17-A240。
投资人:贾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贾强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璐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一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