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035号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朱伽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维乾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路004号。
法定代表人:曾维乾。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维乾日用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