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7241号 原告:***(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16层1601内04室。 负责人:李和,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第三人: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411号兆丰国际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查,***(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称就本案争议同时通过线上、线下立案等方式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就本案争议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故***(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扬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