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7241号
原告:***(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16层1601内04室。
负责人:李和,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第三人: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411号兆丰国际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查,***(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称就本案争议同时通过线上、线下立案等方式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就本案争议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故***(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扬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