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95民初113号
原告:张掖市艺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小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3425609H
法定代表人:邓娟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兴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兼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汤荣,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矿区综合办公大楼,注册号620000000002166(2-2)
法定代表人:朱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飞,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经理。
被告:中和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矿区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704341548
负责人:徐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廷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张掖市艺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被告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掖市艺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艺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掖市艺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张掖市艺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赵伟德
审判员 马兆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