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与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4825号之一
原告: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橡林乡周湾村。
法定代表人:高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何劭鹏,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付**。
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当日,被告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足额《货物运输保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就相关赔偿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获得了赔偿,本案应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被告;2、为节约诉讼资源与成本,本案应当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1燃机转子运输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了该合同的管辖权归属于甲方(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所在辖区人民法院,即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马振河
人民陪审员  胡晓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