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01民初823号
原告(被申请人):**,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系**母亲。
原告(被申请人):***,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申请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财,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娇,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畅翔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申请人):白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石河子市畅翔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第三人石河子市畅翔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白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军
审 判 员  韩惠萍
人民陪审员  黄金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瑞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