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3民初11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应敏杰。
原告**与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