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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825民初788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中化现代农业(陕西)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 社会统一代码号:Yl610825M70DF1C6L.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司中心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608036010 地址:陕西榆林市定边县XX镇XX村。 原告***诉被告中化现代农业(陕西)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化现代农业(陕西)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8月份原、被告口头达成协议,原告承包1300亩土地在被告处购买肥料,2020年9月16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日等原告分八次给被告打款390200元,2022年6月29日原、被告通过结算,原告总共在被告处购买了334195元化肥,原告多给被告打了56005元,之后经原告索要被告给原告退了15000元,剩余41005元未退回。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剩余化肥款4100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转款凭证六支(打印件),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化肥向被告转款共计390200元。 二、结算清单一支,证明:2022年6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后,原告在被告处共购买化肥334195元。 被告中化现代农业(陕西)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辩称,原告所述属实,钱数没有问题,其中20000元当时原告交付给公司员工***,***私自将该款项挪用了。 被告中化现代农业(陕西)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原告所举第一、二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无异议,故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从2020年8月起在被告处购买化肥,原告分六次向被告转款共计390200元。2022年6月29日,经原、被告结算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化肥共计334195元,原告多支付化肥款5600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退回原告化肥款15000元,剩余41005元未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390200元,2022年6月29日,经原、被告结算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化肥共计334195元,又退回现金15000元,剩余41005元未退回,属于被告获得的不当利益,故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化现代农业(陕西)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410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中化现代农业(陕西)有限公司定边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