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81执2788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许先仿。
被执行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
法定代表人:孙洪伟。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与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
2、2020年8月3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
4、2020年9月23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0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8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德斌
审判员  宗维满
审判员  贾志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