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杜国生与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6677号
原告:杜国生,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844592810,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先锋路1号。
负责人:游云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泽远,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国生与被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案外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国生负担。
审 判 员 覃仁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 蜀
书 记 员 潘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