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与税丕成、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保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税丕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申请执行人***与税丕成、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23民初34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23民初3467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