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4执151号
申请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87号地矿大厦主楼4楼。
法定代表人:钱海民,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8277229T。
被执行人:四川永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1-2幢1004号。
法定代表人:陶余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9687856X。
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永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关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15853.49元,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永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该公司从2002年以来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院长批准,对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4执1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荣耀
审判员 周庆远
审判员 李 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