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鑫宇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异3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方东路东风巷87号地矿大厦主楼4楼。
法定代表人:钱海民。
委托代理人:杨充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7楼7166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
第三人:唐建,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7楼7166号。
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杜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云0111执1470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唐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唐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贾孟书
审 判 员  王恒刚
人民陪审员  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