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羊乃箐煤矿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异3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充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弥勒市***煤矿。
负责人:方志勇。
第三人:方志勇,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在执行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弥勒市***煤矿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弥勒市***煤矿的投资人方志勇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称,我公司诉弥勒市***煤矿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弥勒市***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000元,支付自2016年3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弥勒市***煤矿未按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弥勒市***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1200万,由方志勇以个人财产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追加弥勒市***煤矿投资人方志勇为(2020)云25执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审查查明,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弥勒市***煤矿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25民初31号民事判决,由弥勒市***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弥勒市***煤矿没有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云25执96号;案件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弥勒市***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由方志勇个人投资,投资额为1200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本案方志勇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弥勒市***煤矿的投资人,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弥勒市***煤矿的投资人方志勇为本院(2020)云25执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方志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弥勒市***煤矿共同承担支付云南地矿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000元及利息的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杨俊武
审判员 何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