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289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
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6749904695。
法定代表人:曾年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