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哞里、***等申请保全案件、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289号 申请人:刘哞里,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年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哞里诉被申请人***、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哞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关单位收入2411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哞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11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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