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827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翔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金叶-水榭花都**115、215(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TGND42。
法定代表人:罗平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赛维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6749904695。
法定代表人:曾年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翔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