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2385号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齐河县。 经营者:***。 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玉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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