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2385号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齐河县。
经营者:***。
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玉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