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大件路**。

法定代表人:何延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雷,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鵾鹏,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吴亚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缴纳1541元上诉费,实际已缴纳833元,还需补交708元。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充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