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2644号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1栋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唐冰,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