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104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4栋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丁。
被执行人: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鞋王大厦C幢3楼。
法定代表人:明勇智。
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7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3126.15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已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
4.本院派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万品儒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