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1880号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4栋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思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89号6栋1单元1楼附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思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鲜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