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011民初1962号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4栋1**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蟠龙路南段1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汇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