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内某某汇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011民初1962号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4栋1**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蟠龙路南段1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汇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四川思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