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2181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