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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远通豪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贵州***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1841号之一
原告:贵州远通豪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10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高锐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品,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中建华府A区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治群,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2栋1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湖,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朱毅,男。
原告贵州远通豪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劳务有限公司、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朱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通豪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元,保全费1079元,共计2346元,由原告贵州远通豪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