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丹与申请执行人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异140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人:***,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人:马丹,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诉讼代表人:邹坤云,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6932349A,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2栋1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9617930E,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鑫杰座A幢1-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郑廷坚,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天唐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丹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本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债权转让协议》、《强制执行债权转让确认函》、《强制执行债权转让告知书》、邮件交寄单、邮件投递状态信息等证据。
本院查明,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与立天唐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川1521执301号。
另查明,2021年1月11日,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与**、***、马丹签订《强制债权转让协议》,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将本院(2020)川152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中的134400元转让给**、***,将34296.28元转让给马丹。其后,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强制执行债权转让确认函》,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予以书面确认,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立天唐人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与立天唐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中的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马丹的事实存在,且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认可**、***、马丹受让部分案涉债权。申请人**、***、马丹申请追加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追加***本案申请执行人;
三、追加马丹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江 琳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根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