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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盛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1513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告:四川全盛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都天成小区8栋2单元1楼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1500746932349A。
法定代表人:石庆湖。
被告:徐胜,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系四川全盛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遵义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陈旭,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与被告陈旭、徐胜、四川全盛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2022年6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先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友芬
书 记 员 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