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秭归县宏雨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802民初1049号
原告秭归县宏雨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雨公司)与被告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云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权,被告汉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秭归县宏雨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4月23日欠付的工程价款389156.50元及利息4123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9元,减半收取计3599.50元,由被告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昌银
法官助理裴琴琴 书记员黄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