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73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750742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了争议为由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计3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