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宏雨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6888285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750742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宏雨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0)鄂08民终9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6260.50及利息(另计)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现需对冻结的存款进行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8609.50元;
二、划拨后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