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辖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哈兵,董事长。
原审被告: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5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请,可以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杜太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