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百步亭花园路路口百步华庭商业二单元四楼洪源商务酒店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哈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鲁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立保。
上诉人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立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墩农场场部,上诉人虽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百步亭花园路路口百步华庭商业二单元四楼洪源商务酒店401室有营业地,但是并不能认为是我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且实际营业期限没有满一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0年11月26日,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北恒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湖北红旗家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楼顶层钢结构工程合同》。2015年1月2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律学律师的谈话笔录载明:胡律学陈述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地在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路口百步华庭商业二单元四楼洪源商务酒店401室。
2012年6月1日,湖北恒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滨
审 判 员  赵全喜
代理审判员  姜 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