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27号
原告何**。
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757-1普京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哈兵,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案外人孙建桥、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应向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应向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卓洪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