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福兴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61号 原告***。 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汉市福兴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福兴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