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景睿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某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景睿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558号 原告: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茶花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景睿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1栋13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景睿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