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6437号
原告:成都思拓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16楼E座。
法定代表人:边屹。
被告:四川科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19号5幢1单元8楼2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刚。
原告成都思拓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科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思拓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思拓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思拓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