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666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东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98号1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东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钱国珊,女,汉族,1996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第三人:四川泰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10层10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东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钱国珊、第三人四川泰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罗 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