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民终1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鼎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1号3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耀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以北、天津路以西(天津路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耀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21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宏鼎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耀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四川耀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宏鼎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宏鼎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宏鼎建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4元,减半收取5452元,由上诉人甘肃宏鼎建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