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745号
原告焦作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房子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丛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焦作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